辅警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
发布时间:2024-10-30
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》
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。
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,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。
《山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》
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。
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辅助性工作,不得独立从事执法工作。